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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抚顺分行与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4 年 月,詹某与银行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 33 万元、期限 30 年,等额本息还款,以所购房屋办理合法抵押登记。银行依约足额放款。詹某自 2025 年 月起持续逾期断供,截至 2026 年 月 日,尚欠本金 325175.36 元、利息及罚息合计 11834.90 元,总计 337010.26 元。银行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确认抵押优先受偿权。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贷款合同、抵押声明真实有效,且已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具备优先受偿效力。

借款人逾期构成根本违约 借款人未按约按月还款,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银行有权宣布剩余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一次性追偿全部本息、罚息。

利率罚息受司法上限约束 判决明确后续利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规避超额计息问题,符合司法裁判尺度。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被告拒不到庭,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依法裁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502 条、第 509 条、第 577 条、第 667 条、第 676 条; 《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第 26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