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卢某甲、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990 年陈某甲与卢某甲、颜某签订房屋《断卖契》,以 35800 元购买涉案农村房屋,全款付清、房屋交付,陈某甲居住使用至今。1995 年陈某甲向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原集体宅基地性质转为国有出让土地。1998 年被告单方办理房屋原始登记、一直拒绝配合过户,以原告非本村村民、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协助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特殊历史时期农村房屋买卖有效 案涉交易发生于 1990 年,原告后续已通过政府出让程序、补缴出让金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出让性质,土地性质已完全变更,不再适用 “外村人购宅基地无效” 规则。
物权区分原则适用 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
长期实际占有 + 政府确权补强效力 原告数十年实际占有、装修使用,且经土地主管部门正式出让审批,交易行为完整、权属稳定,被告事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215 条(物权区分原则)、第 465 条、第 509 条、第 598 条、第 599 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 1 条第 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