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甲公司、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何某 2023 年 6 月向王某甲购房,签订买卖定金合同,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 274000 元(含指示转账至第三人姜某账户的房款)。后按王某甲安排与开发商某甲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开发商当场办理入住,原告方实际收房、缴纳物业费并长期居住。 案涉房屋系开发商抵顶工程款房源,流转路径为:开发商→某乙公司→王某乙→王某甲。原告母亲去世后,张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承继房屋权利。开发商以 “原告未向其交钱” 为由拒办过户,王某甲下落不明、部分第三人缺席庭审,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交易真实、房款已足额付清 原告按卖方指示付款、第三人姜某当庭确认代收房款系替王某甲收款,原告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开发商无权以 “未收房款” 拒过户 案涉房屋属于工程款抵账房,开发商与后手之间的内部抵账、结算纠纷,与原告无关,不能对抗善意购房人,不得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多层抵账流转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权利 前手各方抵顶、结算争议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不影响本案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实际占有事实主张过户权利。
买卖双方、开发商均负有协助过户附随义务 依据诚信原则,王某甲(出卖人)、开发商(产权初始登记主体)均具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法定义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诚信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