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与霍某甲、霍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 年 11 月,刘某甲与霍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支付购房款、完成公证及单位集资房更名过户,霍某甲按期交房、结清欠费,原告合法取得案涉集资房占有使用权。2025 年 12 月,霍某甲之女霍某乙以自己早年出资购房、系实际权利人、父亲私自卖房不知情为由,擅自换锁强占房屋拒不腾退。原告起诉要求霍某乙腾房、支付房屋占用费、垫付的水电暖物业及换锁维修费用。法院认定霍某乙构成非法侵占,判令其腾退房屋并赔偿全部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原告合法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 案涉房屋登记、公证交易、单位更名均完成,原告交易真实合法、全款履约、实际收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后手内部权属争议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 霍某乙与父亲霍某甲之间的出资、借名买房纠纷属于内部债权纠纷,不得对抗已完成合法交易、善意取得房屋权益的原告,无权侵占房屋。
擅自侵占房屋构成侵权,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霍某乙私自换锁、占用房屋,妨害原告占有,应当腾退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承担占用期间产生的全部生活费用及损坏维修费用。
占用费由法院酌情参照市场租金认定 原告诉请每月 1000 元,法院结合当地行情酌定每月 600 元,自侵权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 462 条(占有保护、返还原物、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