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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 年梁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 606 室房屋,总房款 720080 元,约定一次性全款付清。梁某仅能提供部分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剩余 320080 元尾款系现金支付,并申请证人出庭佐证。开发商抗辩原告尾款未实际付清、举证不成立,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全款付清,未完成先履行付款义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大额房款现金交付需严格举证 大额购房款以现金交付不符合常规交易习惯,仅凭单方陈述及证人证言,无有效付款凭证、财务入账记录佐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不予采信。

先履行抗辩权依法成立 购房付款义务在先、过户义务在后,买方未足额付清房款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履行后续过户义务,不构成违约。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主张已全款购房,应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链不完整、存在矛盾,应自行承担败诉风险。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第 526 条(先履行抗辩权);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举证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