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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8 年王某向某公司购房,签约前被开发商收取水电开户费 1820 元、燃气开通费 2550 元合计 4370 元;后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房价包含水电配套安装费,开发商不得额外收费,同时地方性法规也规定商品房售价需包含水电配套建设费用。2023 年王某自行开通燃气时才知晓开发商未代缴该笔费用,2026 年王某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上述款项。开发商抗辩本案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认定时效自 2023 年王某知晓权利受损时起算,未逾时效,判令开发商全额退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及地方条例均明确房屋总价款包含水电、燃气配套安装费用,开发商额外收取开户开通费无法律与合同依据,属于违规重复收费,应当全额退还。诉讼时效起算点并非缴费当日,而是王某实际知晓自身权益受损的 2023 年开通燃气之日,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开发商时效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无故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法条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违约收取额外费用需返还;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