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寇某甲、侯某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2 日,非本村村民王某与寇某甲、侯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以 29 万元购买村内宅基地及院落,款项已付清。后双方就院落交付、使用产生纠纷,王某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并按 LPR 主张长期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抗辩合同有效、原告改造房屋无法返还、原告违背诚信。法院认定异地非农户口购买宅基地违法,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全额退本、驳回利息主张。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外村人购买宅基地合同绝对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案涉转让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双向返还:被告收取的 29 万元购房款依法必须全额返还;原告亦应向被告返还案涉宅基地及院落。
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原告明知自己无资格购买宅基地仍签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对其资金占用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9 条、第 11 条、第 62 条; 《合同法》第 58 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 1 条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