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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李某、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范某与李某系夫妻。1994 年李某取得涉案教师宿舍居住使用权,房屋产权归教委,个人不得私自转让。2009 年李某以 18000 元将房屋居住权转让给陈某,陈某长期居住十余年。2022 年房屋纳入拆迁,夫妻二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范某自行出资买断房屋产权,取得安置房权益。拆迁期间,李某向学校出具《声明和申请》,单方将房屋及全部拆迁补偿权益转给陈某。范某主张该声明系二被告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违背公序良俗,请求确认无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不构成恶意串通 该声明抬头、行文对象为学校及拆迁单位,系配合拆迁工作的公示性文件,并非李某与陈某私下合意转让;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其权益的主观恶意,恶意串通不成立。

无权处分不导致行为无效 民法典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 / 民事行为效力,仅产生能否履行、是否违约的问题。李某未经妻子同意单方处分夫妻权益,属于内部无权处分瑕疵,但不能直接认定声明无效。

无公序良俗违法情形 本案属于普通民事财产权益纠纷,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原告诉由不成立。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53 条(公序良俗无效)、第 154 条(恶意串通无效)、第 597 条(无权处分不无效); 《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举证责任)、第 109 条(恶意串通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