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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物业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起为涉案小区持续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单某签订前期物业协议,后续业委会续签物业合同,约定高层物业费 2.2 元 /月。单某自 2020 年 月起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起诉,主张 2020 年 月至 2026 年 月物业费共计 13810.9 元。 单某抗辩:物业服务不达标、小区走廊瓷砖未铺贴、物业未公示财务、未有效催缴,据此拒交物业费。法院审理查明瓷砖铺贴属于开发商建设范畴、非物业职责,被告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瑕疵,且原告已履行催缴义务,判决被告全额支付拖欠物业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强制约束力 前期物业协议、业委会续签的正式物业合同均合法有效,约束全体小区业主,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即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业主拒缴物业费需承担举证责任 业主以物业服务瑕疵、设施不完善为由拒付物业费,必须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无证据或举证不足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房屋建设遗留问题不归责于物业 楼道瓷砖未铺贴属于开发商建设交付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服务范围,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被告缺席庭审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二次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采信原告全部有效证据。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509 条、第 939 条、第 944 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 条、第 条、第 41 条; 《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