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王某甲、王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丙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于 2005 年将其名下农村房屋卖给张某,张某全款付清并入住,未过户。2016 年该房拆迁,张某签订安置协议、补缴差价分得安置房并居住至今,诉请确认安置房归自己。三被告认可全部事实,庭审缺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安置房是原房屋财产权益的转化形式。未过户仅为登记瑕疵,不影响原告享有对应物权;全部继承人均无异议,法院可直接确权。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215 条、234 条、1122 条、1127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 《民法典》215 条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234 条支持物权确认请求;1122、1127 条确定继承人有权处置遗产房屋;民诉法 147 条规定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