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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按现状交付”条款在隐蔽工程质量缺陷情形下的适用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与许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购买许某名下一套精装修住宅。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按照签约时现状交付,买受人对房屋现状已进行实地查验,对房屋现状予以认可。签约前,高某曾对房屋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双方完成房屋过户及交付手续后,高某开始装修,在拆除部分吊顶和墙面时发现,房屋卫生间、厨房区域存在大面积渗漏痕迹,部分排水管道未经规范改造,电线私自接驳且未穿管铺设,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上述问题均属于隐蔽工程质量缺陷,形成于许某装修期间,如不及时整改,将影响房屋居住安全。

高某认为,涉案房屋存在严重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许某在出售房屋时未如实告知,虽合同约定“按现状交付”,但该条款不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遂诉请许某赔偿维修费用、鉴定费用及因延期装修产生的损失。

许某辩称,高某已实地验房,并在合同中确认按现状购买房屋,房屋交付后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按现状交付”条款主要适用于买受人通过通常查看即可发现的装修磨损、设施老化等显性状态,并不当然免除出卖人对重大隐蔽质量瑕疵的说明义务。涉案缺陷隐藏于吊顶、墙体及管线内部,普通买受人在正常验房过程中难以发现,且直接影响房屋正常居住及使用安全。许某作为房屋装修人,对相关情况应当知悉,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违约。综合鉴定意见及维修预算,法院判决许某赔偿维修费用、鉴定费及合理损失共计21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按现状交付”条款,并非出卖人免责条款,其适用范围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理解,不能据此免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2.对于隐藏于墙体、管线、防水层等部位,普通买受人通过一般验房无法发现的隐蔽工程质量缺陷,出卖人负有如实说明义务。故意隐瞒或者未履行说明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主张赔偿时,应通过鉴定意见、维修方案、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质量缺陷形成时间、原因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依法确定赔偿范围。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信息提供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