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买受人主张撤销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孙某名下一套二手住宅。签订合同前,赵某多次询问房屋是否存在影响居住价值的特殊情况,孙某及中介均表示房屋不存在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完成过户登记。
入住前,赵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数年前曾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系孙某亲属。赵某随后向公安机关、社区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确认该事实属实。赵某认为,如果事先知晓该情况,其不会购买涉案房屋,遂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孙某辩称,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权利负担,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个人隐私,并非法律规定必须披露事项,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非物理质量瑕疵,也不会直接影响房屋安全性能,但该事实足以影响社会公众对房屋价值及居住心理预期,属于影响买受人作出交易决定的重要信息。孙某在明知赵某明确询问相关情况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赵某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由孙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契税、中介费等合理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交易中的诚信义务不仅限于产权、抵押、查封等法律状态,对于足以影响普通买受人交易决定的重要事实,出卖人同样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2.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理瑕疵,但可能对房屋市场价值、交易价格及居住心理产生持续影响。当出卖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并导致买受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依法可能构成欺诈。
3.买受人依法撤销合同后,双方应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状态。因欺诈造成的税费、中介费用、贷款成本等合理损失,符合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一并主张。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信息提供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