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收房后发现全屋定制柜体被出卖人拆除,主张违约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周某名下一套住宅,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内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交付,双方对房屋现状进行了现场确认,并在房屋交接清单中载明包括玄关柜、衣帽柜、卧室衣柜、书柜、橱柜等全屋定制柜体均属于交付范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交房手续时,李某发现房屋内大部分全屋定制柜体已被周某拆除,仅保留部分基础装修。李某认为,全屋定制柜体系根据房屋尺寸专门设计安装,与房屋形成固定结合,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周某擅自拆除已严重降低房屋使用价值,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重新定制安装费用。周某辩称,全屋定制柜体系其个人购买的家具,并非房屋组成部分,其搬离属于处分个人财产,不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全屋定制柜体系依据房屋结构进行设计、安装,与墙体、地面形成固定连接,拆除后不仅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还造成墙体、柜体安装部位不同程度损坏。从交易习惯及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签订合同时系以房屋现状作为交易基础,买受人对房屋装修价值已经支付相应对价。出卖人在办理产权转移后擅自拆除固定柜体,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评估机构对拆除柜体重置价值及房屋受损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赔偿李某柜体重置费用及修复损失共计16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中的交付范围不仅包括房屋主体,还包括合同约定随房交付的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对于已经与房屋形成固定结合、无法脱离房屋独立发挥使用价值的全屋定制柜体,原则上应认定为房屋组成部分,而非普通可移动家具。
2.判断相关设施是否属于交付范围,应综合合同约定、交房清单、交易习惯、安装方式及是否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等因素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以购买人或付款人为标准。
3.出卖人在产权转移或交付前擅自拆除固定装修,导致房屋价值降低或者买受人重新装修支出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数额通常以恢复原有使用状态所需合理费用为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