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房屋之间“通风、采光、日照”间距不符合地方标准,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受害方能否以“生活妨害”起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经审批后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三层住宅,建成后与张某房屋之间的间距符合国家建筑设计相关强制性标准,但未达到当地地方性技术规范所倡导的推荐间距要求。
房屋建成后,张某认为自家一楼及部分二楼房间采光明显减弱,冬季日照时间缩短,通风条件受到影响,导致生活品质下降。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部分建筑,并赔偿损失。李某辩称,自己的建房行为已经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并非单纯依据建筑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即使建设行为经过审批,若客观上对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超出合理容忍限度的影响,仍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但判断是否构成生活妨害,应综合考虑当地建筑密度、房屋形成时间、影响程度以及社会一般容忍标准。本案中,经专业机构测算,涉案建筑符合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采光及日照虽有所减少,但仍达到正常居住使用要求。地方标准中部分指标属于规划管理参考依据,并非判断民事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张某未能证明其居住条件已经受到明显、持续且超出合理容忍范围的损害。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建设行为取得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当然免除民事责任;同样,存在局部影响也不当然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处理相邻采光、通风、日照纠纷时,更关注是否达到合理容忍限度这一核心标准。
2.国家强制性标准与地方技术规范在法律效力及适用功能上存在差异。地方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影响程度的重要参考,但通常并非判断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
3.相邻关系案件具有较强个案性。主张生活妨害的一方,应当通过现场勘验、专业测算、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影响程度已经超出正常生活可容忍范围,否则仅凭主观感受主张赔偿,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