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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将架空层改造为经营性商铺出租,业主委员会以“不当得利”诉请返还全部收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一层架空层长期作为业主休闲活动及通行空间使用。后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自行将部分架空层封闭改造为数间商铺,并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便利店、快递驿站等商业项目,连续收取租金多年。

业主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认为架空层属于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占用并出租获利。经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返还全部租金收益及相应利息。物业公司辩称,其对架空层进行了装修、管理和招商,相关经营活动客观上提升了小区便利程度,部分租金收益亦用于物业服务支出,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分或者占有获利。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职责在于管理和服务,而非未经授权处分共有财产。本案中,涉案架空层并未登记为物业公司所有,也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转为经营用途。物业公司擅自改造出租并取得租金收益,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物业公司主张已经投入装修及管理成本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支出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相应租金收益,并依法扣减经查明的合理必要支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架空层、公共通道、公共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享有管理权限,并不因实际管理而取得所有权或者收益权。

2.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其取得收益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出租共有部分并获取租金收益的,通常应向全体业主返还相关利益。

3.业主委员会发现共有部分被违法占用时,应及时固定现场情况、租赁合同及租金收取证据,并依法代表全体业主维权。对于确有利于全体业主的经营项目,也可依法通过业主大会程序决定收益分配方式。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