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后,一楼业主以“贬值损失”起诉其他楼层业主赔偿,法院能否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老旧住宅楼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共六层,未安装电梯。随着居民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多数业主共同申请加装电梯,并依照当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完成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一楼业主赵某外,其余业主均表示同意并参与费用分摊。

电梯建成投入使用后,赵某认为电梯井道占用了部分公共空间,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及居住私密性,同时由于一楼住户通常不需要使用电梯,反而因加装电梯导致房屋市场价值下降。赵某遂起诉要求其他楼层业主共同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二十余万元。其他业主辩称,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取得行政审批并履行表决程序,属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赵某主张房屋贬值缺乏依据,不应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国家鼓励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措施。加装电梯行为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原则上具有合法性。即便部分业主因此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也应结合影响程度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综合衡量。赵某主张房屋贬值损失,应当证明加装电梯与房屋价值下降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并通过合法有效的评估方式确定具体损失金额。本案中,赵某提交的评估意见仅反映市场预期变化,无法证明房屋已经发生现实、确定的价值减损。同时,现场勘验结果显示,加装电梯虽对采光和视线存在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严重妨碍正常生活的程度。最终,法院驳回赵某关于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不同楼层业主利益平衡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兼顾业主个体利益与改善居民整体居住条件的公共利益,不会仅因个别业主提出反对意见即否定项目合法性。

2.房屋贬值损失属于较为特殊的损害赔偿项目。当事人不仅需要证明价值下降事实已经发生,还需证明该损失具有现实性、确定性以及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举证要求较高。

3.加装电梯项目实施前,建议充分开展协商工作,对低楼层业主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便利安排,有利于减少后续矛盾。对于确实存在严重采光、通风影响的特殊情形,相关业主亦可依法主张合理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