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议将小区地面车位“只售不租”,业主以侵犯共有权起诉要求撤销决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住宅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将部分地面停车位交由物业统一管理。随着停车需求增加,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将小区全部地面停车位统一出售给有购买需求的业主,不再对外出租,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刘某认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无权将共有部分永久出售给部分业主。“只售不租”的决定导致未购买车位的业主长期无法公平使用共有资源,侵犯了自己的共有权益,遂诉请撤销业主大会相关决议。业主委员会辩称,涉案决议已经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经法定比例业主表决通过,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程序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大会依法有权决定共有部分的管理事项,但其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地面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应结合规划审批、产权登记及建设成本来源综合认定。对于依法属于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停车位,其使用方式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永久出售共有停车位,将导致部分业主永久丧失共有资源使用机会,已经超出一般管理行为范围,涉及共有权益处分,应依法符合更严格的法律要求。本案中,业主大会未能证明涉案停车位依法具备出售条件,其决议内容损害部分业主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撤销涉案业主大会决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业主大会具有自治管理权,但自治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法律关于共有部分处分的限制。涉及共有财产重大处分事项,应兼顾全体业主利益,不能以多数决无限扩大处分权限。
2.地面停车位是否可以出售,首先应判断其产权归属。对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一般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其处分方式应符合《民法典》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3.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决议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将重点审查决议程序是否合法、表决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表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