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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购买国内房屋,因无法亲自办理过户,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是否影响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国内一套商品住房。因长期驻外,李某无法回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遂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父亲代为办理购房贷款、缴纳税费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事项。该授权委托书系李某本人签署,但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者当地公证认证程序。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拒绝受理相关登记申请。开发商亦以授权文件形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继续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授权委托行为合法有效,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授权委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是否成立,应当重点审查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授权委托书系李某本人签署,授权内容明确,开发商亦未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从合同效力角度看,该授权行为依法成立,并不因未办理公证而当然无效。但涉及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管理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依据相关登记规范要求提交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授权文件。因此,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并不影响授权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最终,法院确认授权行为有效,同时明确李某仍应依照登记管理规定补充相关手续后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授权委托书是否办理公证,应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程序两个层面。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授权真实、内容明确,一般不会因未公证而当然无效;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还应符合登记机关关于形式审查的具体要求。

2.驻外工作人员、华侨及外籍人士办理国内房产交易,应提前了解不动产登记机构关于委托手续、公证认证及身份材料的具体规定,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产权登记。

3.在涉外房屋买卖中,建议当事人优先通过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或者依法完成认证手续,使授权文件同时满足合同履行及登记程序要求,减少后续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