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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子女继承境内非居住用途的“侨房”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即转让,买卖合同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早年出国定居,其在国内仍保有一处沿街商业用房。黄某去世后,其唯一子女黄甲依法取得继承权。黄甲系外国国籍,因长期居住国外,仅办理了继承公证及相关继承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后黄甲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商业用房出售给周某,周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接收房屋用于经营。双方准备办理产权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权利人仍为已故黄某,要求黄甲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再申请转让登记。

因过户迟迟无法完成,周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黄甲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黄甲则认为,其尚未完成继承登记,不具备处分权,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权益,不动产继承登记属于物权公示程序,而非继承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黄甲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后,虽尚未办理继承登记,但并不影响其依法处分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涉案房屋尚未完成继承登记,客观上无法直接办理转让登记,黄甲应先依法办理继承登记,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周某完成产权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属于不同法律层面。继承人未办理继承登记,并不当然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会影响产权转移登记的实际履行。

2.外籍继承人依法享有我国法律保护的继承权,其处分依法继承取得的境内房屋,应当遵循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法办理继承登记及后续转移登记手续。

3.实践中,涉外继承房屋交易周期通常较长,买卖双方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继承登记、提供公证认证材料、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安排及违约责任,减少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