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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商铺委托经营合同解除后,购房者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租金损失,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抗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赵某购买某商业综合体商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将商铺统一委托开发商运营管理,开发商保证每年向赵某支付固定租金收益,委托经营期限为十年。合同履行初期,开发商按约支付租金。后因商业项目招商失败,加之市场环境变化,商铺长期空置,开发商停止支付租金。赵某多次催告未果,遂起诉请求解除委托经营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已承诺但未支付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损失。

开发商辩称,项目经营困难主要系市场整体下行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委托经营合同虽相互关联,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赵某已经取得商铺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不存在返还购房款的法律基础。对于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承诺固定租金收益,属于其自主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市场环境变化及经营困难通常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并不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本案中,开发商未能证明其不能履行合同系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亦未依法履行通知、减损等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委托经营合同,支持赵某请求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应违约责任,但对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售后包租”模式通常包含房屋买卖合同与委托经营合同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一方合同解除,并不当然导致另一合同当然解除,人民法院会分别审查各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解除条件。

2.商业经营风险与不可抗力属于不同法律概念。经营收益下降、招商困难、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原则上属于经营主体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据此免除合同责任。

3.投资商业地产时,应重点关注委托经营协议中关于收益保障、违约责任、解除条件及资金保障措施的约定。对于开发商承诺固定收益的,应充分评估其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后续发生收益兑现困难。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包括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