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证,购房者主张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吴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房屋交付后54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逾期办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因项目规划验收及配套手续迟迟未完成,一直未能办理首次登记,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直至2023年,开发商完成全部登记手续,并通知吴某办理产权证。
吴某随后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支付自合同约定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则辩称,吴某起诉时距离合同约定办证期限已经超过三年,其关于早期违约金部分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持续履行义务。在开发商尚未完成办证义务期间,违约状态持续存在,购房人要求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其权利基础并未因时间推移而当然消灭。对于诉讼时效起算,应结合违约行为是否持续以及购房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综合判断。本案中,开发商长期未完成办证义务,违约状态持续至实际具备办证条件并完成协助义务之日,吴某在办证后及时提起诉讼,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支持吴某关于开发商承担相应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核算违约金数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属于开发商的重要合同义务。开发商未按约履行办证义务,不仅影响购房人依法取得物权,也可能承担持续性的违约责任。
2.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涉及持续违约情形,诉讼时效起算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合同约定办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唯一标准。人民法院通常结合违约行为是否持续、开发商何时具备办证条件以及购房人实际维权时间进行综合认定。
3.购房人在发现开发商长期未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及时保留合同、交房材料、催告记录及办证通知等证据。即使双方后续完成办证,也不影响依法主张此前因逾期办证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