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历史形成的“共墙”倒塌后重建,相邻方主张共有权并阻挠施工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系相邻宅基地使用权人,两家住宅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间一直共用一面砖墙作为分隔墙及承重墙。因建房年代久远,该墙体年久失修,在连续暴雨后发生局部坍塌,导致赵某住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赵某拟拆除残墙并按原位置重新建设墙体。施工过程中,孙某以涉案墙体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为由予以阻拦,认为赵某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单独拆除、重建共墙,并要求重新确定墙体位置及分担施工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依法修复墙体,并要求孙某停止妨碍施工。孙某辩称,涉案墙体长期由双方共同使用,应认定为共有墙体。赵某擅自拆除重建可能侵害自己的共有权益,其有权要求共同协商施工方案。

法院审理认为,历史形成的共墙兼具相邻关系与共有利益属性。双方对于墙体均享有合理使用权益,同时负有维护安全的义务。当共墙因自然原因损坏并危及房屋安全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或者重建,但施工方案不得超出原有合理范围,不得借维修之名擅自改变墙体位置、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影响相邻方正常使用。本案中,赵某提交的施工方案保持墙体原有位置及尺寸,亦经专业机构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孙某未能证明施工行为将侵害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令孙某停止妨碍施工,并确认双方应按照实际受益情况共同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历史形成的共墙不同于普通建筑物,其通常承担相邻双方房屋支撑、分隔等功能,因此既涉及物权关系,也涉及相邻关系。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关注是否保障双方房屋安全及合理使用利益。

2.共墙发生损坏后,一方因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必要维修或者重建,原则上属于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不能仅以共有关系为由无限制阻止施工,但施工范围应控制在必要限度内,不得借机改变建筑结构或者扩大自身权益。

3.共墙维修纠纷中,建议当事人在施工前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保留现场照片、施工方案及沟通记录。如确需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应结合墙体形成历史、使用情况及受益程度合理分担。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共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维修建筑物、铺设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