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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导致自家房屋倾斜,侵权赔偿中“贬值损失”与“修复费”能否兼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系相邻村民,两家住宅南北相邻。吴某经批准翻建住宅,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深基坑开挖。施工期间,陈某发现自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地基局部沉降,后经专业鉴定,认定房屋因邻地施工受到影响,整体发生轻度倾斜,需要采取基础加固及裂缝修复措施。

陈某认为,除修复费用外,房屋即使修复完成,其市场价值仍明显下降,遂起诉请求吴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房屋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等共计数十万元。吴某辩称,其愿意承担合理修复费用,但房屋修复后即可恢复正常居住功能,不存在继续赔偿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否则将造成重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对于能够通过修复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和价值的房屋,一般以修复费用作为主要赔偿方式;只有在修复后仍无法恢复原有价值、客观存在永久性价值减损,且贬值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能够通过专业评估确定时,人民法院才会考虑支持相应贬值损失。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涉案房屋经加固修复后能够恢复正常使用,陈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修复后仍存在独立、客观且确定的价值减损。因此,法院支持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合理损失,对另行主张房屋贬值损失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受侵权损害后,修复费用与贬值损失并非当然可以同时获得支持。司法实践强调避免重复赔偿,关键在于判断修复是否已经足以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当事人主张房屋贬值损失,应承担较高程度的举证责任,不仅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房屋价值下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需证明修复后仍存在持续、客观且能够量化的市场价值减损。仅凭主观判断或者市场预期,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相邻施工导致房屋受损案件中,应及时固定施工现场、裂缝变化及房屋受损情况,并尽早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及损失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进行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