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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原房主以“未获共有人同意”起诉撤销,买受人权利如何保障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共同共有一套住宅。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孙某。孙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但因征收消息临近,双方尚未来得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随后,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孙某配合交房,征收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与赵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全部补偿款。钱某得知后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未经自己同意签署征收补偿协议,遂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自己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征收补偿利益实质上应当由其享有,如直接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协议虽系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但其效力应结合房屋交易背景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综合判断。本案中,孙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房屋未办理过户主要受征收客观因素影响,其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合法期待利益依法应受保护。钱某关于夫妻共同共有的主张涉及内部财产处分关系,可依法向赵某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足以当然否定已经履行的征收补偿协议效力。最终,法院未支持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请求,并明确孙某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另行主张相应征收利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协议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也可能影响民事合同关系。当房屋已经出售但尚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兼顾产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买受人的合同利益保护,而非机械依据登记权利人确定全部权益归属。

2.共有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相关协议当然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人民法院会结合处分行为是否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如遇征收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参与征收协商,并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付证明等证据,为后续主张征收补偿利益提供充分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