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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躲避债务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登记恢复真实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赵某因经营失败,对外负有多笔到期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未果后,赵某为避免名下财产被执行,以其未成年儿子赵某甲的名义购买某市商品房一套。购房款、税费及装修费用均由赵某实际支付,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赵某一家共同居住,物业费、水电费及房贷均由赵某承担,但房屋自始登记于赵某甲名下。

后债权人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甲名下。债权人经调查银行流水、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后认为,赵某系借未成年子女名义隐藏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赵某,并撤销以赵某甲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赵某辩称,父亲为子女购房属于家庭正常赠与,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即表明赠与已经完成,债权人无权否定登记效力。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登记结果并非绝对不能推翻。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并认定实际权属。

2.父母出资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在司法实践中既可能构成赠与,也可能属于借名登记。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应重点审查购房资金来源、购房目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税费承担主体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仅以登记主体作出判断。

3.本案中,如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在债务形成后,为逃避执行而利用未成年子女名义登记房屋,且房屋始终由赵某实际控制、管理和处分,并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则该登记行为可能构成借名登记或者恶意规避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4.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结合债务形成时间、购房资金来源、登记目的及实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若确认赵某存在利用未成年子女名义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依法支持债权人关于确认真实权属、恢复执行财产范围等诉讼请求,以维护交易安全和执行秩序。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