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含固定装修,出卖人交房前拆除全屋定制橱柜搬走,买受人主张违约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吴某与林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其名下商品房出售给林某,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现有固定装修及固定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让”,双方并对房屋总价作出约定。签约时,房屋内安装有全屋定制橱柜、衣柜、电视背景墙、嵌入式酒柜及固定书柜等装修设施。
办理产权过户后,吴某尚未交房,即聘请装修人员将上述定制柜体全部拆除并搬离,仅保留墙体及地面。林某验房时发现室内装修遭到严重破坏,重新定制安装需花费二十余万元,遂要求吴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吴某认为,上述家具系其自行购买安装,具有家具属性,并非房屋组成部分,其搬离个人财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固定装修是否属于房屋买卖标的,应根据其是否与建筑物形成固定连接、拆除后是否影响房屋整体功能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对于嵌入式定制橱柜、固定衣柜等与房屋形成永久性结合的装修设施,一般应认定属于房屋固定附属装修。
2.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固定装修随房屋一并转让,吴某在产权过户后、交房前擅自拆除固定装修,改变了房屋交付状态,违反了合同关于交付完整房屋的约定,构成违约。
3.吴某主张定制柜体属于普通家具,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案涉橱柜、衣柜等均根据房屋结构定制安装,与墙体形成固定连接,拆除后不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还造成墙体、地面不同程度损坏,应认定属于固定装修而非可任意搬离的生活家具。
4.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违约方承担恢复原状、赔偿重新安装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装修折旧年限、市场重置成本及房屋交易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以维护房屋买卖交易秩序和诚信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履行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