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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高某、某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向高某购房,合同手写变更约定全部过户税费由卖方高某承担,房屋已交付买方占有,但高某拒不配合过户。小区管理中心仅负责开票发证,并非买卖相对方。原告诉请二被告配合过户、高某承担过户税费。法院判令高某限期协助过户并承担全部实际税费,驳回对中心的诉请。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同手写修改条款捺印确认,属于双方合意变更,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2. 出卖人负有配合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拒不配合构成违约;

3. 小区服务中心非买卖合同主体,无协助过户的法定、约定义务。

律法规

《民法典》509、577、598 条;《民事诉讼法》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