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原告向开发商全额支付购房款合计 1098838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开发商因案涉房屋设有抵押,长期无法办理网签、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案涉房屋又被法院查封,无法交房。原告催告退款无果后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关系、退还全款并支付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开发商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解除买卖关系、全额退款并按 LPR 计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虽无书面购房合同,但原告全额支付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款凭证,成立事实房屋买卖关系。
2. 案涉房屋存在抵押且后续被司法查封,开发商无法履行网签、过户、交房核心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
3. 开发商违约占用原告资金,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民法典》509、563、577 条;《民事诉讼法》67、147 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1.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应予返还,违约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3. 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