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与沈某甲建筑工程公司、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涉房屋经法院执行裁定登记至沈某甲公司名下。施工人夏某持有公司公章、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公司名义与孙某甲签订加盖公章的售房协议,原告全额交付房款给夏某,房屋随即交付原告长期占有使用。公司辩称未授权卖房、未收到房款;夏某书面答辩称系受公司指示卖房抵工程欠款。原告诉请判令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法院认定夏某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公司协助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表见代理认定要点 夏某持有案涉房屋产权原件、公司公章,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足以让购房普通人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完整售房、收款授权,符合《民法典》172 条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公司承担。
2. 合同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公司不申请公章真伪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3. 房款由代理人夏某收取、房屋早已交付买受人长期占有,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出卖人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
4. 内部委托、工程款债务纠纷属于公司与夏某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善意购房原告。
5. 夏某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
《民法典》162、172、509 条;《民事诉讼法》147 条
1. 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2. 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配合过户等附随义务;
3. 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