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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尹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丙、尹某乙系夫妻,育有四子:张某甲、尹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已故,继承人配偶杨某甲、女儿杨某乙)。案涉浦东房屋为 94 方案售后公房,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2012 年张某丙与张某乙签买卖合同,以 80 万价将 90% 房屋份额过户至张某乙名下,合同未约定付款、交付、违约条款,张某丙夫妻生前多年未主张房款。尹某乙留有自书遗嘱,房产分配数字 “50%” 存在涂改,笔迹鉴定无法确认涂改处为本人书写。杨某乙公证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 张某丙去世后其账户 9195 元存款由张某乙转出;案涉房屋长期由张某乙打理出租,2024 年 9 月前租金均交付尹某乙,尹某乙过世后每月 3900 元租金由张某乙自行收取。张某甲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售房款、10% 房屋产权、存款、垫付丧葬费、历年租金,并继承勋章。 法院认定:90% 份额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遗产仅剩余 10% 房屋产权;遗嘱房产部分因关键数字涂改无效,按法定继承;存款已用于老人医疗丧葬不予分割;丧葬费不属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勋章信息不明不予处理;房屋判归张某乙所有,由其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及未分配租金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认定标准 房产转让合同缺失付款期限、交付、违约核心条款,转让后数十年出卖人不主张购房款,结合亲属身份、老人持续居住至离世,可直接认定真实意思为赠与,无需履行房款支付义务。

2. 自书遗嘱效力瑕疵规则 遗嘱核心财产分配比例存在涂改,无证据证明系立遗嘱人本人修改,笔迹鉴定无法佐证涂改真实性,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对应遗产适用法定均分继承。

3. 94 方案售后公房权属 94 方案购买公房,登记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逝者遗产分配。

4. 遗产范围认定边界 ① 被继承人生前已足额收取、处置完毕的租金,不再纳入遗产分割;继承人过世后产生的新租金属于可分割遗产; ② 逝者遗留存款多年未提出分割,款项用于生前就医、丧葬开销符合生活常理,不再支持返还分割; ③ 丧葬费垫付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与继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④ 纪念勋章无明确权属、下落、价值证据,法院不作处理。

5. 放弃继承效力 继承人出具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应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配。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2、1123、1126、1127、1130、1153、1156 条

1. 遗产为死者遗留合法财产,有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配偶一半财产;

3. 自书遗嘱需系本人完整真实意思,关键内容涂改无佐证的,对应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