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道办事处与杨某甲、沈某、杨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拆迁期间杨某甲分三次向街道办预支拆迁借款合计 40 万元,借款单据明确约定该款项后续从户内安置补偿款中抵扣。后双方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杨某甲户全部补偿款总额 728582 元,街道办 2023 年全额发放该笔补偿款,未扣除此前 40 万预借款,导致该户多收取 40 万元款项。街道办起诉要求返还 4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抗辩安置协议签字不实、存在遗漏宅基地补偿、房屋强拆财物损失,同时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杨某甲申请笔迹鉴定但逾期未提交鉴定申请。法院认定案涉 40 万元属于无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得利,杨某甲、沈某作为户内成年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被告对拆迁补偿标准、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另行提起行政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取得款项属于善意占用,驳回资金占用利息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方受损、一方获利、获利无法律依据。预借款明确约定从补偿款抵扣,发放全款后被告继续占有 40 万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当事人对协议签字真实性存疑但未按期提交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补偿总额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拆迁标准、遗漏补偿、强拆财产损失等属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民事不当得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不能以此抗辩拒返款项,可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被告当初基于拆迁预支取得款项,主观不存在恶意侵占,法院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户内共同受益的成年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责任;未成年子女无独立收款、支配行为,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善意不当得利受益人,无需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