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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与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0 年苗某与开发商分公司签订拆迁调换协议,约定拆除原有房屋院落,回迁两套底商;2016 年双方签署回迁安置单,确认回迁房屋面积增加,苗某补交 28 万元差价。苗某全额付清款项,2018 年接收房屋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开发商 2021 年办妥房屋初始登记,但一直拒绝配合过户。原告起诉确认拆迁协议、回迁安置单有效,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认定案涉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付款、交房义务,房屋无抵押查封,开发商负有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调换协议、回迁安置单均属于拆迁补偿合同组成部分,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生效。

原告完成腾退旧房、补交面积差价款义务,多年实际占有使用回迁房,开发商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过户客观条件,应当履行不动产转移登记附随义务。

案涉合同履行、房屋交付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审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出卖 回迁安置方负有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民事纠纷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物权法、合同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