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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五人为亲兄弟,父母遗留农村院落房屋,2025 年危旧房拆迁,张某乙以地籍登记权利人身份签订补贴协议,全额领取拆迁补贴 171355.5 元并向其余兄弟每人转付 15200 元,张某甲拒绝收款并起诉分割款项。法院结合家庭分家习惯、亲属陈述认定:北房三间中 间婚前赠与张某甲归其个人;剩余 间属父母遗产,由五兄妹均等继承;拐把头一间、西房两间系张某乙自有房屋,拆迁款归张某乙。核算张某甲合计应得 35659.58 元,其余三人每人多领取 5011.55 元,剩余应付差额由张某乙补足。张某丁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各被告分别向张某甲返还对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父母为子女成婚提供婚房,结合当地生活习俗,无相反证据时认定为生前赠与,房屋对应拆迁款归子女个人所有,不列入遗产分割范围。

父母遗留房屋对应的拆迁补贴属于遗产,无遗嘱情况下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分配。

拆迁补偿款由一人统一领取后内部分配,若分配金额低于法定应得份额,领款人及多分款项的其他继承人负有返还差额义务。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当事人主张房屋权属与赠与事实,无法提交证据佐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自然人合法遗产受法律保护,无遗嘱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财产权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缺席庭审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