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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与某甲拆迁公司、某乙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白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约定回迁多套住宅及车库。后双方因交房、车库事宜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4 年白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约定回迁多套住宅及车库。后双方因交房、车库事宜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交付全部回迁房屋并支付逾期安置补助。2022 年原告与项目实际开发方某乙公司签订交房协议,原告放弃安置补助抵扣各类费用,某乙公司交付全部房屋车库、出具全款购房收据,原告实际入住多年。案涉项目内部由某甲公司转让给某乙公司开发,政府会议纪要认定某甲公司为项目对外责任主体;两公司均拒不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协助办证。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某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认可配合办证,但主张办证主责为某甲公司。法院认定拆迁协议合法有效,签约主体某甲公司、实际开发建设收款交房的某乙公司均负有共同协助过户义务,判令两公司协同办理全部回迁房屋、车库产权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拆迁人负有协助回迁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附随义务。

项目内部转让协议仅约束两家公司,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对外二者共同承担办证责任;行政文件确定的对外责任主体、实际施工收款交房主体需一并履行过户协助义务。

行政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全部回迁房屋、车库权利,相关权利人亦授权白某甲统一主张权利,原告主体适格。

案件基础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本案适用《合同法》裁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999 版《合同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协助过户等附随义务;

多个主体共同负有履行义务的,应当共同配合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缺席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