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装修费用补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王某名下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购房款,并提前进入房屋进行装修,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水电改造、地面铺设及家具定制等。后因王某存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原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刘某认为其为装修房屋支出了大量费用,且部分装修无法拆除带走,请求王某赔偿装修损失。王某辩称,装修系刘某自行决定实施,双方并未约定由自己承担装修费用,且部分装修已经增加了房屋价值,不同意赔偿全部装修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购房人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固定装修,应结合装修是否增加房屋价值、装修使用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确定补偿数额。涉案装修已与房屋形成整体,无法恢复原状,且客观上提升了房屋价值。鉴于合同解除主要原因在于卖方未能履行过户义务,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并由王某按照装修实际增值部分对刘某给予相应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并非所有装修费用都应由卖方承担。人民法院通常会区分可拆卸装修与固定装修,对于已经与房屋形成整体、无法拆除且客观增加房屋价值的装修,一般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补偿,而不是按照装修总价全额赔偿。
2.装修费用的补偿范围,应综合考虑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装修折旧情况及房屋实际增值等因素确定。如果合同解除系因卖方违约导致,购房人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装修费用,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若解除合同系购房人自身原因造成,补偿范围可能相应减少。
3.实践中,购房人在房屋尚未完成过户前提前装修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建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产权或者确认交易风险较低后再进行大额装修,并妥善保存装修合同、付款凭证、施工照片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证明实际损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应当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