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期限内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逾期办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后,刘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提交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材料。但因开发公司迟迟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导致房屋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期间,刘某多次催促开发公司办理登记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开发公司辩称,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刘某能够正常居住,未办理产权证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同时,产权登记涉及多个行政审批环节,并非完全由开发公司控制,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重要义务。购房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并提交办证材料,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办证手续,构成违约。至于产权登记涉及行政审批,并不能免除开发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开发公司未能证明存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法定免责事由,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并向刘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权证是购房人依法取得完整物权的重要凭证。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不仅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初始登记、提供办证材料,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证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实践中,开发商常以规划验收、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作为抗辩理由。但只有能够证明逾期办证系不可归责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造成,且依法符合免责条件时,才能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对于因手续不完善、材料准备不足等自身原因导致迟延办证的,开发商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发现开发商逾期办证后,应及时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催办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主张违约金,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