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后,卖方以价格过低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就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并积极配合办理后续手续。不久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较合同签订时明显提高。王某认为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将使自己遭受较大经济损失,遂通知李某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及定金。
李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价上涨属于正常市场风险,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事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辩称,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情形,法院应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也是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交易风险。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仅以房价上涨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利益减少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王某应继续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市场行情变化而擅自解除合同。房价上涨或者下跌,本质上属于市场交易风险,应由合同双方按照约定自行承担,而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正当理由。
2.实践中,不少卖方在房价快速上涨后,以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由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情势变更,但显失公平主要考察的是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显失衡,而非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单纯因房价上涨导致卖方利益减少,一般不足以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3.房屋交易金额较大,交易周期较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评估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无故拒绝履约的,不仅可能被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还可能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增加交易成本。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