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王某、第三人黄某、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孙某与前夫唐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合伙经营公司,孙某先后委托唐某代办两套房屋购房手续,唐某又转委托王某全程办理交易、代收银行高评高贷多出的退款。
1. 住宅房屋:房屋真实成交价 29 万元,孙某贷款 42 万元,卖方收到贷款后将超额房款 205000 元转给王某。王某扣除唐某欠自己的 47000 元借款,剩余 158000 元按唐某指示转入黄某账户,黄某再依照唐某指令分多笔对外支出;孙某通过微信全程知晓资金流转与开支,当时未提出异议。
2. 门面房屋:房屋实际成交价 90 万元,孙某银行获批贷款 99 万元,卖方退还超额房款 9 万元至中介,中介连同 45000 元借款合计转付王某 135000 元。王某仅代缴过户税费 20908.8 元,主张抵扣 5 万元代办中介费、剩余款项抵销孙某另案民间借贷债务,但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支付 5 万元中介费,孙某、唐某均不认可该费用。 孙某起诉要求王某全额返还两笔代收余款合计 319092.2 元,并分别按照对应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资金利息。王某抗辩住宅款项已按指示处置、门面款项应抵扣中介费与借款债务,主张债务抵销。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孙某欠付王某民间借贷本金 182600 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成立合法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代收的全部款项,应当完整交付委托人。
2. 第一套住宅 205000 元无需返还:该笔款项王某扣除唐某欠款后,剩余资金完全按照唐某、孙某共同指示流转支出,孙某全程知情且未当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资金处置方式,王某无截留占用行为。
3. 第二套门面仅需退还 69091.2 元:中介转交的 135000 元中,仅有 90000 元属于孙某多贷退回房款,剩余 45000 元是王某个人借款与本案委托事务无关;王某代缴税费 20908.8 元可予以扣减。王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 5 万元代办中介费,该抵扣主张不予采信。
4. 法定抵销不成立:抵销要求双方互负确定、到期金钱债务,门面退款金额存在重大争议,债权数额尚未明确,不符合法定抵销要件,不能直接用民间借贷欠款抵扣本案应付退款。
5. 资金占用利息:双方未约定退款期限,资金占用损失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年利率 3% 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原告诉求从放款当日起分段按银行房贷利率计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1. 第九百一十九、九百二十七条:委托合同受托人代收财产必须转交委托人;
2.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债务抵销需双方互负确定到期债权,债权存有争议不得抵销;
3.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张抵扣中介费等事实,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4. 第五百零九条:受托人未及时返还占用资金,应当赔偿委托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