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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敏、陶某福与某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2 年赵某敏与东北岩土工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人合伙出资共计 60 万元购买水库林地内房屋,卖方交付房屋及虚假房产证。2013 年该岩土公司被某勘测公司吸收合并,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2017 年案涉房屋因修建于集体林地、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被政府强制拆除,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产权证系私刻公章制作的假证。 二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全额返还 60 万购房款、赔偿装修改造费用 45 万元、以 105 万为基数自 2013 年起计算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被告抗辩:1.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 合同约定手续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原告未及时过户自身存在过错;3. 房屋已灭失无法返还,损失应由拆迁行政机关承担。法院认定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买方对虚假证件、违法建筑不知情,无过错。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 45 万元装修支出,该诉求不予支持,仅判令返还购房款并自房屋拆除之日起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建造于集体林地,无合法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违法建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被告时效主张不成立。

2. 卖方明知房屋手续违法、使用伪造产权证出售房屋,存在全部过错;普通购房者无法自行核实林地用地审批、不动产档案信息,原告已尽到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无需自行承担损失。原公司被被告吸收合并,全部退款赔偿义务由被告承担。

3. 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房屋已被行政拆除客观上无法返还,卖方收取的60 万元购房款必须全额退还;资金占用利息起算点应当以房屋灭失、原告彻底丧失房屋使用权益之日为准,分段适用旧贷款利率与现行 LPR 标准。

4. 原告主张的装修、硬化、围墙等 45 万元损失,未提交完整施工、付款凭证佐证,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诉求无依据予以驳回。

5. 案涉房屋拆除系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但行政赔偿与本案买卖合同无效退款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免除卖方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退款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取得财产一方应当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分担损失。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失应当提交完整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