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吴斐、戴雍瑾与上海爱居诚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丁吉付中介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吴斐、戴雍瑾通过爱居诚事务所经办人丁吉付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购买第三人周西林房产,原告分多笔向丁吉付转账合计 10 万元,其中 5 万元为居间中介费、另 5 万元系双方私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普通住房操作酬谢金,丁吉付出具盖事务所财务章的收据。后案涉房屋存在违建、拆除承重墙、抵押未涤除等问题,原告与卖方经法院调解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丁吉付出具《承诺书》,承诺交易未成交则退还 5 万元操作酬谢金,并承诺免费为原告后续再提供居间服务,逾期未退款且未履行免费居间承诺。原告诉请两被告全额返还 10 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保全保险费;爱居诚事务所抗辩钱款直接付给丁吉付、自身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丁吉付、周西林经法院传唤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爱居诚事务所系中介合同相对方:居间协议、收据加盖事务所印章,签约在门店内完成,丁吉付庭审自认系事务所工作人员,事务所与丁吉付的内部权责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原告,事务所需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2. 万元普通住房操作酬谢金仅约束原告与丁吉付个人,属于私下另行约定,事务所未参与该协议,无需承担该笔款项返还义务;但丁吉付书面承诺交易未成交全额退还该 万元,应当依约返还并自承诺约定的 2022 年 月 18 日起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3. 居间已促成原告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无权主张全额退还 5 万元中介费,但丁吉付承诺后续免费居间却长期未履行,法院酌定返还一半中介费 2.5 万元,该笔款项由事务所、丁吉付共同返还,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

4. 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被告丁吉付、第三人周西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违约责任;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