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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全款付清,出卖人拒不交房致合同目的落空,买受人诉请返还全部购房款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昂某与次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 118000 元。昂某通过线上转账累计支付 89000 元,剩余 29000 元以现金交付,次某统一出具总额 118000 元购房款收条。合同签订、全款交付后,次某长期拒绝交付案涉房屋,昂某起诉要求退还全部房款,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交通费;诉讼中昂某主动放弃利息、交通费诉求,自愿自行承担案件诉讼费。 次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还款、交房相关证据。法院核对转账流水、书面买卖协议、全额收条,三组证据互相印证,确认昂某已足额付清全部购房款。出卖人次某未履行交房、过户核心义务,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全额返还购房款。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抗辩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书面买卖合同 + 转账记录 总收条可完整佐证付款事实 线上分批转账与现金付款组合支付模式符合民间房产交易习惯,出卖人出具全额总收条,可直接认定买受人完成全部付款义务,无需单独拆分现金交付举证。

2. 出卖人拒不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核心义务为买受人付款、出卖人交付房屋并转移产权;收款后长期不交房,致使买方购房居住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

3. 被告缺席审理的举证责任后果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无法提交已交房、已退款、协商延期交房等抗辩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直接采信原告完整证据链作出裁判。

4. 原告可自由处分自身诉讼权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主动放弃利息、交通费等次要诉讼请求,同时自愿承担诉讼费,属于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核心合同义务;

3.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价款;

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身抗辩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6.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