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抵债房屋未完成过户即转售,出卖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连环买卖应依次缴税办理产权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法院抵债文书不等于完成物权登记 法院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产生物权变动期待权,不动产必须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才正式发生物权转移效力;本案房屋长期登记在原债务人庞某名下,兰某仅享有债权,未取得完整物权。
2. 房屋出卖人法定协助过户义务 买卖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合同、买受人付清全款并长期占有房屋,出卖人无论自身是否完成上游过户,均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合同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配合。
3. 连环二手房过户需依次纳税,规避国家税收损失 连环交易房产禁止跨手直接过户,必须按交易先后顺序逐次完成过户、逐笔缴纳契税,直接跳过中间环节过户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法院在裁判中予以明确规制。
4. 长期占有居住可佐证真实房屋买卖关系 买受人长达近三十年实际占有、装修、使用案涉房屋,原产权人家属从未主张权利,结合公证买卖合同、全款收条、法院腾房交付材料,足以认定房屋买卖真实有效。
5. 前诉确权判决释明可单独诉请协助过户 当事人先行起诉确权未获完整物权确认,但生效文书指引可另案主张出卖人履行过户附随义务,本次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1.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转让经登记发生效力;
2.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履行协助过户等附随义务;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4. 税收征管相关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逐笔申报缴纳契税,不得规避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