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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抵债房屋未完成过户即转售,出卖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连环买卖应依次缴税办理产权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外人庞某因债务纠纷经新城法院调解,案涉玉泉区房屋抵偿给兰某,法院出具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强制腾房交付兰某,但该房屋始终未从庞某名下过户登记至兰某。 1996 年兰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公证,李某全额支付购房款,兰某交付房屋,李某装修后持续占有居住近三十年。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原产权人庞某名下,庞某现已去世,李某多年无法联系兰某,此前曾起诉确权,生效判决释明可另行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过户。本次李某起诉,请求判令兰某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兰某当庭认可全部交易事实,同意配合过户。法院审理查明:房屋未完成一手过户,若直接由原产权人庞某过户至李某,会缺失两次交易契税,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但兰某作为案涉房屋出卖人,收取全款、交付房屋,负有买卖合同项下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判决兰某配合过户,同时明确双方办理登记时需按连环交易顺序依次缴税、逐手完成过户流程。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法院抵债文书不等于完成物权登记 法院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产生物权变动期待权,不动产必须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才正式发生物权转移效力;本案房屋长期登记在原债务人庞某名下,兰某仅享有债权,未取得完整物权。

2. 房屋出卖人法定协助过户义务 买卖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合同、买受人付清全款并长期占有房屋,出卖人无论自身是否完成上游过户,均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合同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配合。

3. 连环二手房过户需依次纳税,规避国家税收损失 连环交易房产禁止跨手直接过户,必须按交易先后顺序逐次完成过户、逐笔缴纳契税,直接跳过中间环节过户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法院在裁判中予以明确规制。

4. 长期占有居住可佐证真实房屋买卖关系 买受人长达近三十年实际占有、装修、使用案涉房屋,原产权人家属从未主张权利,结合公证买卖合同、全款收条、法院腾房交付材料,足以认定房屋买卖真实有效。

5. 前诉确权判决释明可单独诉请协助过户 当事人先行起诉确权未获完整物权确认,但生效文书指引可另案主张出卖人履行过户附随义务,本次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转让经登记发生效力;

2.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履行协助过户等附随义务;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4. 税收征管相关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逐笔申报缴纳契税,不得规避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