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红线内燃气安装费禁止单独向业主收取,购房合同解除后燃气企业收取的加装费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2019 年刘某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预售合同并付清房款,另行向燃气营业部单独支付 4000 元天然气加装费,仅开具收款收据,双方未单独签订燃气施工书面合同。 后开发商逾期交房,刘某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两级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购房合同解除,判令开发商退还房款、维修基金及违约金。 刘某起诉燃气营业部,诉请退还 4000 元加装费,并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燃气营业部答辩:双方成立独立燃气施工服务合同,已完成全部施工并验收交付,房屋买卖解除与燃气服务无关,不应退费付息。 法院查明:依据发改价格〔2019〕1131 号文件,新建小区规划红线内燃气勘察、施工、配套安装费用必须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燃气企业、开发商不得单独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案涉燃气配套属于房屋交付附属义务,营业部收款系受开发商委托,并非与业主成立独立施工合同。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国家强制性收费监管规则 发改价格〔2019〕1131 号为全国统一规范文件,新建商品房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全部成本纳入房价,严禁拆分、单独向购房者收取加装、开户、接入类费用;该收费行为本身不符合政策要求,无合法单独收费基础。
2. 法律关系区分裁判逻辑 燃气配套设施属于商品房法定附属交付内容,依附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燃气营业部受开发商指示单独向业主收费,双方不存在独立、对等的燃气施工承揽合同。即便燃气工程已施工完毕,房屋买卖主合同解除后,业主失去使用房屋、燃气设施的基础,燃气企业继续占有加装费丧失法律依据。
3. 资金占用利息支持条件 燃气企业违规收取费用长期占用业主资金,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业主主张自缴费之日起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应予支持;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一年期 LPR 计算。
4. 燃气企业损失救济路径 燃气营业部若已实际投入物料、人工产生施工成本,不能向业主主张抵扣或拒退款,仅能基于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 / 合作合同,另行向房产开发商起诉追偿全部损失。
5. 小额诉讼程序后果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权提起上诉。
1. 发改价格〔2019〕1131 号第五条:新建住宅红线内燃气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对应款项,并主张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额较小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