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利用中介提供房源、带看、洽谈机会私下过户构成跳单,无明确中介费约定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赵某会通过某甲中介业务员咨询购房,中介提供房源、带看房屋,并组织赵某会与房主当面洽谈,赵某会当场向房主支付 3 万元购房定金,另转账 1000 元给中介业务员。 中介多次通知赵某会到店签订正式中介、买卖合同并结算中介费,赵某会推脱,后绕开中介单独和房主完成签约、过户。中介起诉主张按成交价 1.3% 支付中介费 14300 元。 赵某会抗辩:无书面中介合同、不存在 1.3% 收费口头约定;1000 元仅为看房劳务费;房主一度退定金,后续重新交易未利用中介资源,不构成跳单。 法院查明双方无书面中介合同,中介仅举证完成房源推荐、实地带看、组织买卖双方面谈,未参与后续贷款、过户、合同起草等全流程服务;无充足证据证实双方约定 1.3% 收费标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事实中介合同成立规则:无需书面合同,委托人主动寻求中介购房、中介实际提供房源、带看、对接洽谈服务,委托人接受服务即成立事实中介合同。
2. 跳单认定核心标准:只要交易机会、房源信息、洽谈渠道来源于中介,客户绕开中介私下成交即构成《民法典》965 条的跳单,即便中间房主曾退定金,不改变交易依托中介前期服务的事实。
3. 中介费无明确约定的裁判规则:无书面 / 有效口头收费标准时,不直接支持中介单方主张比例,法院结合中介完成的服务环节、当地市场行情、未完成的过户 / 贷款等后续服务工作量综合酌定报酬,已预先支付的款项予以抵扣。
4. 中介经营风险提示:二手房中介务必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比例、跳单违约责任、服务全包范围,否则主张全额中介费难以全额得到法院支持,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1.《民法典》第 469 条:合同可书面、口头、事实行为订立;
2.《民法典》第 961 条:中介合同定义;
3.《民法典》第 963 条:报酬约定不明,按中介劳务合理确定;
4.《民法典》第 965 条:委托人跳单仍需支付中介报酬;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中介无法证明收费标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