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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经合法招投标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局部服务瑕疵不能拒缴物业费,高额违约金法院依法调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原物业公司撤场后,建设单位通过正规招投标选定海伦物业遂溪分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0 年 7 月 1 日正式接管小区,对外公示且物业费标准未上涨。 业主罗某 2019 年完成收楼,自 2020 年 8 月起长期拒缴物业费、公共照明公摊电费。物业公司起诉主张:按 1.58 元 /㎡每月收取 65 个月物业费 11601.85 元、按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支付公摊电费 686.93 元、承担公告费诉讼费。 罗某答辩抗辩:物业进场选聘程序违法、自身未单独签署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未提供合格物业服务、外墙漏水维修未处理,违约金无依据,全部诉请应予驳回,且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查明:物业仅存在外墙漏水维修未完工这一处局部服务瑕疵,整体保洁、安保、绿化、设施运维等基础服务正常开展;原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日千分之三,原告诉请主动降至日千分之一。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前期物业合同约束力规则: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开发商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民法典》939 条,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法定约束力,无需业主单独签字。

2. 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边界: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公共性,仅存在局部、单项服务瑕疵(维修未完成),不足以构成拒交全部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业主可另行起诉要求物业整改、赔偿损失,不能直接对抗缴费主义务。

3. 违约金司法调减标准: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资金占用实际损失,法院可主动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分段计算,兼顾公平。

4. 公摊水电费处理:前期物业合同明确约定公共照明、梯灯等能耗按产权面积分摊,物业公司能够举证核算金额的,业主应当一并支付。

5. 举证责任分配: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大面积缺失、物业进场违法,应当提交对应证据,无任何举证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物业公司只需举证已提供基础物业服务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6. 小额诉讼程序效力: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无法上诉。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 283 条:公共能耗分摊按合同约定,无约定按专有面积比例分摊;

 2.《民法典》第 585 条: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低; 

3.《民法典》第 939 条:建设单位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4.《民法典》第 944 条: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瑕疵不能直接拒付;

 5.《物业管理条例》第 24 条:住宅前期物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 

6.《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