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擅自涨价拒绝过户,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陈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一套住宅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38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定金50万元,并按照约定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双方约定在贷款发放后共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合同签订后,当地房地产市场回暖,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约60万元。赵某认为原约定价格明显偏低,遂以购房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等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表示除非陈某增加购房款,否则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陈某已依约支付定金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赵某仅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涉案房屋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买受人亦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属于正常市场风险,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房价变化为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在房屋仍然存在、产权未发生转移且具备办理过户条件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通常是房屋买卖纠纷中的优先救济方式。人民法院会充分尊重守约方要求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而不是简单判令解除合同或者返还定金。
3.实践中,卖方违约后,买受人既可以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贷款、租房等产生的合理损失。因此,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责任,提高合同履行的稳定性,避免因市场行情变化引发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法律规定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