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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屋渗漏,开发商怠于维修应赔付业主自行维修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顾某向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墙面、屋面防渗漏质保期 5 年,自交房起算。入住后房屋因空调机位吊洞施工缺陷、窗户密封问题持续渗水,损坏室内墙面装修。 业主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先后通过微信、书面工作联系单多次向开发商通报漏水及损失赔偿诉求,但开发商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业主为止损自行出资 5760 元重做墙面维修。 原告诉请:开发商赔偿全部维修费用、对房屋渗漏部位彻底维修;物业公司监督配合维修。开发商抗辩:房屋验收合格,漏水可能系业主装修导致;已过 2 年管线保修、诉讼时效届满,不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称仅负有传递、协调义务,不承担维修与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房屋渗漏属于外墙、机位防水施工质量缺陷,在 5 年防渗漏保修期内;物业公司持续多年向开发商转达索赔,构成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起诉未超时效;原告无证据证明当前房屋仍持续漏水、无法居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商品房不同部位保修期限区分:屋面、外墙防水为 5 年;管线、设备安装多为 年,漏水纠纷需先区分缺陷类型对应质保期。

2. 保修期内开发商是维修第一责任人,拒不维修,业主可自行维修并凭票据主张全部维修损失。

3. 持续向开发商、物业公司书面 / 微信报修、主张赔偿,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延长维权期限。

4. 物业公司仅承担协调、上报的辅助义务,房屋质量缺陷赔偿主体恒定为开发商,物业不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5. 主张开发商重做维修,需举证起诉时房屋仍存在漏水质量问题;仅有历史维修票据,仅能支持过往维修费赔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88、195 条:诉讼时效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发生时效中断规则。 

2.《民法典》509、582 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应承担修理、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3.《民法典》179 条: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民事诉讼法》67 条、147 条:举证责任;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