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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融资虚假备案阻碍办证,真实购房人付清全款入住,开发商应配合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两家联合开发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足额付清全部购房款,后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权责由某甲公司承担。因开发商资金断裂,业主自筹资金完成项目收尾自救工程,李某甲另行缴纳自救款、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2018 年开发商交付房屋,原告长期装修入住、缴纳物业水电费用。 案涉楼盘开发商早年为向案外人黄某融资,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多套房屋虚假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至黄某名下,导致真实购房人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证。后经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商与黄某仅为融资借贷,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对应预告登记作废。2024 年案涉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总登记,已具备分户过户条件。李某甲起诉要求两家开发商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其中某乙公司缺席未答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开发商为融资将房屋虚假网签备案给出借人,不属于真实房屋买卖,不能对抗全款交付、实际入住的真实购房消费者。

2. 楼盘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大证)是分户办证的前置条件,大证办结且虚假备案注销后,购房人起诉过户法院应予支持。

3. 多家房企联合开发楼盘,内部权责划分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外部购房人,对外需共同承担交房、办证义务。

4. 购房业主自筹资金自救完工、实际收房入住、缴纳全部税费的,已完全履行买受人合同义务,开发商不得以资金问题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 209、215 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民法典》第 509、577 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附随协助义务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行为跨新旧法阶段适用民法典。

 4.《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