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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自建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按双方过错分担装修、占用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包某、曾某原系夫妻,案涉房屋是包某在本村集体土地上违规自建房屋,土地性质始终为村集体所有。王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为亲戚,2016 年补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 22 万元,房屋早已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 案后纳入当地 “两违” 整治,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转为国有土地;包某曾提议共同出资补缴费用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完成过户,王某因资金问题拒绝办理。多年后王某身患重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主张返还全部购房款 23.8 万元、装修费 7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包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按每月 1000 元支付长期房屋占用租金、将房屋恢复毛坯原状。曾某辩称案涉房屋、卖房行为均为包某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核算,王某实际有效购房支出为 218000 元;装修经证人佐证实际花费 4 万余元,使用多年后残值酌定 20000 元;参照周边行情酌定房屋占用费每月 80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对外出售给外村人,即便补办规划许可,只要土地性质未转为国有,买卖合同一律无效,不受交易年限长短影响。

2. 合同无效不代表出卖方全额退款、买方无需承担任何成本,实际占有房屋多年的,买方需按市场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3. 装修损失不按原始投入全额赔付,法院会结合使用年限折旧,仅支持残值部分;动产可拆走,固定装修不予判令恢复原状,节约资源。

4. 明知房屋土地性质仍购买、政策允许完善手续时拒不配合,买方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5. 仅一方单独签订合同、资金往来均发生在单方之间,房产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共同担责。

【法条依据】

1.《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集体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使用,禁止向非集体成员转让。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过错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民事活动遵循公平、诚信、绿色原则。

 4.《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案涉交易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优先适用《合同法》。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