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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后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赵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入住使用,并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该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具备上市交易及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双方发生争议。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建于集体土地上,双方均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流转条件。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赵某返还购房款,李某返还房屋;对于房屋装修、占有使用等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分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小产权房买卖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并非所有交易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依法恢复原状,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购买房屋前,应核实土地性质及房屋是否具备合法交易、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避免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